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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8年报销探亲路费的通知

时间:2019-05-07

各单位、各部门:

2018年度报销探亲费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报销流程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销流程

1.教职工本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计划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附往返车票(车票时间为20181月至12月之间)。教职工在报销单的“出差任务”中注明本人婚姻情况,在“出差人员”中签字并填写本人联系方式

2.教职工将报销单交给本单位领导核实审查,签字后由办公室主任交给组织人事部劳资科(行政办公楼403)。

3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将报销单返给教职工本人,由教职工本人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报销。

二、具体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在校职工方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

2.未婚教职工或夫妻两地分居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报销探亲路费资格(限探望父母或配偶),路费100%报销;夫妻两地分居教职工需配偶提供工作证明。

3.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报销探亲路费资格(限探望父母),报销路费标准为超出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30%以上的部分。

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规定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5.上报时间:201958日—15

联系电话:8476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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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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